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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曼命令(Markman Order)是馬克曼程序產生的司法裁決。馬克曼命令,是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美國法官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確定其保護范圍的司法裁決。它是獨立的馬克曼程序所產生的司法命令,對侵權判決的結果有決定性作用,是法官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核心工作內容之一。在馬克曼程序中敗訴的當事人不能獨立于侵權裁決而對這個司法命令提起上訴。
??馬克曼命令解決的問題
??主要用于解釋專利的權利要求,確定其保護范圍。法官通過發(fā)起獨立的馬克曼司法程序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這個程序中,雙方當事人會提交馬克曼簡述書,向法官陳述主張,并組織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支持其主張。法i院則會組織馬克曼聽證會,為當事人提供面對面的陳述與辯駁機會。
專利挖掘步驟
??當你開始有想寫專利的想法時,要召集公司的技術人員(包括現(xiàn)場工藝人員和實驗室研發(fā)人員)進行頭腦風暴,頭腦風暴的主題是公司的產品或者競爭對手的產品還存在哪些可以開發(fā)的地方,確定好專利的主題。
??確定好專利主題之后,安排技術人員進行相應主題專利的檢索,包括中文的和英文的專利,在檢索完成之后需要對專利進行閱讀,分析所搜到的專利的撰寫目的以及其所撰寫的產品或方法任然存在的不足。
??技術人員將各自檢索到的專利的目的和不足進行匯總,然后在進行一次頭腦風暴,根據(jù)其他專利上存在的不足想出自己可以撰寫的專利的目標,專利挖掘結束。
專利維持
專利維持是指在專利法定保護期內,專利權人依法向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規(guī)定數(shù)量維持費使得專利繼續(xù)有效的過程。
??專利維持時間是指專利從申請日或者授權之日至無效、終止、撤銷或屆滿之日的實際時間。
??不同國家或地區(qū)專利法對專利維持時間起算時間不同,有的是從申請日算起,有的是從授權日算起,我國專利維持時間是從專利申請日開始起算。本文所說專利維持時間,在沒有明確說明時,均指專利的整體維持時間,即宏觀數(shù)據(jù),不是指個別專利的維持時間。
??專利維持時間的作用:
??(1)專利維持時間是評價專利維持制度優(yōu)劣和反映專利制度運行績效的關鍵指標之一。
??(2)專利維持時間反映創(chuàng)新主體的專利運用和管理能力。
??(3)專利維持時間反映一個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
專利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1.受理地點
專利局的受理部門包括專利局受理處和專利局各代辦處。專利局受理處負責受理專利申請及其他有關文件,代辦處按照相關規(guī)定受理專利申請及其他有關文件。專利復審委i員會可以受理與復審和無效宣告請求有關的文件。
專利局受理處和代辦處應當開設受理窗口。未經過受理登記的文件,不得進入審批程序。
專利局受理處和代辦處的地址由專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郵寄或者直接交給專利局的任何個人或者非受理部門的申請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其郵寄文件的郵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確定申請日和遞交日的效力。
2.專利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2.1受理條件
專利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局應當受理:
(1)申請文件中有請求書。該請求書中申請專利的類別明確;寫明了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地址。
(2)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有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有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
(3) 申請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請文件的字跡和線條清晰可辨,沒有涂改,能夠分辨其內容。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附圖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筆跡繪制,并且沒有涂改。
(4)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其所屬國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
2.2不受理的情形
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1)發(fā)明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照片或者簡要說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不符合本章第2.1節(jié)(3) 中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
(4) 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或者缺少地址的。
(5) 外國申請人因國籍或者居所原因,明顯不具有提出專利申請的資格的。
(6)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第1署名申請人,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
(7)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qū)的個人、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1署名申請人,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
(8) 直接從外國向專利局郵寄的。
(9) 直接從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qū)向專利局郵寄的。
(10)專利申請類別(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11)分案申請改變申請類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