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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變更是否需要工商變更登記,乍一聽,像是常識問題。在《公司的法》上,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就股權轉讓都進行了專章規(guī)范,這說明股權轉讓屬于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而工商不就是管公司這點事的嗎。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應該要辦工商變更登記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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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需注意注意的是,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規(guī)定,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中因股東名稱變更而導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實踐中有的地方規(guī)定股份公司需將股東名稱直接記載于章程上),則需要要去工商機關辦理修訂章程的備案,只是該等備案實際不登記不影響股東的權利行使。
根據(jù)《公司的法》第九條進行文義的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在《公司的法》中被明確界定為“變更”行為而非“設立”行為。如將整體變更理解為股份公司的新設行為,則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設前有限公司發(fā)生了注銷,應按公司注銷程序進行請算,再由原股東再以請算后所得的財產(chǎn)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但《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段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的法》并沒有根據(jù)請算程序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而是基于“變更”行為直接產(chǎn)生了債權債務的繼承關系。
從法人財產(chǎn)與股東財產(chǎn)相獨立的角度考量,公司凈資產(chǎn)在未經(jīng)分配的情況下不屬于股東財產(chǎn),股東無權使用公司資產(chǎn)出資。如理解為股東折股行為為有限公司股東以有限公司股權出資(審計、評估僅為確認股權價值),則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原有限責任公司主體在工商層面已經(jīng)消失,形成股份公司股東以股份公司股權出資設立股份公司的循環(huán)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