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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交易賬戶資產查詢
網絡虛擬交易賬戶資產查詢:
人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關于聯(lián)合下發(fā)《人民、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網絡執(zhí)行查控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2016年2月底前網絡查控功能上線,人民對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賬戶、、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采取查詢、、扣劃等執(zhí)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金融網絡等方式與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fā)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zhí)。尤其是近年來,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執(zhí)行成功的案例越來越多,查封、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將會成為執(zhí)行工作中的一項常態(tài)化措施。
婚前財產在婚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演變
比如,婚后將婚前存入的銀行存款取出,購買了一架鋼琴。那么,這架鋼琴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后將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在離婚時房產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上兩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演變,即婚前財產基于使用價值的交換,在形式上從一種財產形式轉化為另一種財產形式之后,是否會發(fā)生所有權性質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精神和人民相關解釋、解答,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本著“萬變不離其宗”為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后發(fā)生形態(tài)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但是應提醒當事人的是如果不能舉證婚后財產來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過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個人財產的性質,則不屬于上述范圍。比如,婚后將婚前存款取出購房,在產權證上寫上了配偶的名字,這一法律行為意味著自己又將房產與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臨再次離婚時,即使聲稱自己不懂法律、沒有這個意思,或是被配偶‘逼’著寫的,也一般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所以,再婚時當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財產歸屬狀況并作出一定的證明來保證這些屬于個人財產。
債權人出項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債權人出項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有合同,約定本金為100萬元,其中95萬元轉帳,另5萬元交付現金,約定期限為一個月。實質上5萬元是提前扣除利息。
《人民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