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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申請再審)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也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并具有法律效力。申訴有兩種,一則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fa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二則指guo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2、民事案件申請再審li案與再審li案是否相同申請再審人向人民fa院申請再審,人民fa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li案。
檢cha院抗訴進入再審程序案件須知
檢cha院不接受抗訴申請的情形:1.按照民訴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涉及婚姻關系和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
3.人民fa院已經(jīng)決定再審的案件。
4.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
5.當時人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
6.執(zhí)行和解的案件。
7.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nèi)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fa院或者人民cha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8.同一cha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
9.當事人對人民cha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申訴與再審申請權,是由法律設定的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請求guo家機關予以救濟保護的權利手段,都屬于訴權的范疇,因此,實務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實,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于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shù)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而申請再審作為一項性權利,則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對人民cha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