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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四、五、六、七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guī)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tài)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xù)并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xiàn)場監(jiān)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并在ATA單證冊上簽注放行后,仍須受海關后續(xù)管理。即要監(jiān)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jiān)管貨物按規(guī)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后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xù)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xù)。
(七)核銷后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并按規(guī)定辦理了海關手續(xù),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注。
(一)受理進口前備案及預申報
這是針對進出口展覽品的特殊監(jiān)管措施。對于其他暫準進出口貨物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經海關批準;在進口前預申報,實際進出口時可簡化手續(xù),加速放行。
(二)暫準進口貨物現(xiàn)場監(jiān)管
在這階段,海關的任務是受理暫準進出口申報,憑當事人提供的ATA單證冊,對沒有實行ATA單證冊的,憑當事人提供的經選擇查驗和復核放行,允許貨物在暫予免稅的情況下進出境使用。
(三)監(jiān)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暫準進出口的貨物按規(guī)定應該用于事先確定的特定目的,在這個階段,海關的任務就是根據暫準進口貨物的性質和使用情況,有選擇地抽查實際使用狀況。對貨物在使用期間因故、因需做出各種處理的,應區(qū)別情況處理,辦理相應的手續(xù)。
(四)復出(進)口監(jiān)管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境內外的使用均有規(guī)定的期限,期滿前均應復出(進)口。海關應驗憑原ATA單證冊,辦理復出(進)口手續(xù)。對留購境內(外)的則應重新按正式進出口辦理海關手續(xù)。
(五)核銷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經使用并按實際去向辦理了相應的手續(xù),當事人應持憑ATA單證冊至備案地或原進出境海關辦理核銷,對沒有采用ATA單證冊的憑保證函及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核銷。海關在核對無誤后,即應撤銷。
溢短貨物的處理
理貨人員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貨物時,可按下列要求處理:
1.理貨人員對出口貨物應按裝貨單數字理數裝船,對溢出的貨物不能裝船。如發(fā)貨要求裝船,應由發(fā)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xù)后,方可裝船。對短少貨物,應聯(lián)系發(fā)貨人補裝貨單數字。發(fā)貨人無貨補足,應將整票貨物退關,或由發(fā)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xù)。如貨人既不退關,又不更改裝貨單,理貨人員應按理貨數字批注裝貨單。
2.理貨人員對進口貨物應按進口艙單數字理數卸船,對溢出或短少的貨物應編制貨溢短單;對散件的貨物,應盡量拆合成原件,如無法拆合時,可按短件溢支處理;對無標志標志不符的貨物,按溢卸貨物處理;對不同票的相同貨物,聯(lián)系有關單位確認后,可溢短
3.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未列入的貨物,如標志完全不符或卸貨港非我國港口等,不能理數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時,應通過其代理人辦妥海關手續(xù)后,方可卸船。
4.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已列入的貨物,但目的港、運輸標志是屬于國內其他港口,可視同本港口貨物理數卸船。
什么是出口傭金商
出口傭金商是指接受生產企業(yè)委托,代辦出口業(yè)務,從中收取傭金的代理商。
出口傭金商所從事的業(yè)務,主要是代國外買主采購傭金商所在國的商品出口,有時也代國內廠商向國外銷售產品。出口傭金商代國外買主辦理委托業(yè)務時,是根據買主的訂單或委托購貨書(代購訂單)進行的,一旦達成協(xié)議,買主不能變更其委托,傭金商也必須按照購貨書內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采購,運送到地點,由買主付給傭金,并且一切風險和費用均由買主承擔。
出口傭金商代理國內制造商開展出口業(yè)務時,通常又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寄售,即制造商將其商品交付給出扣傭金商,委托其銷售,由出口傭金商在國外市場上尋找買主;另一種是傭金商先在國外市場上尋找客戶,獲得訂單,然后由國內制造商供貨。在第二種情況下,出口傭金商的職能與作用相當于制造商出口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