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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車
3.1.1爆破器材運輸車在下列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環(huán)境溫度-40℃-- 55℃;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5%(25℃)。
3.1.2爆破器材運輸車的產品型號應根據GB/T9417和GB/T17350的規(guī)定編制。
3.1.3爆破器材運輸車應符合本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照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3.1.4爆破器材運輸車基本結構應符合QC/T453的規(guī)定。
3.1.5改裝后的爆破器材運輸車總質量與原底盤設計總質量相比不得超過5%,外廓尺寸應符合GB1589的規(guī)定。
3.1.6爆破器材運輸車所用的汽車底盤應具有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定型產品證書及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合格證。
3.1.7改裝后爆破器材運輸車的動力性、燃料經濟性和操縱穩(wěn)定性應符合原車型的設計。
3.1.8改裝后爆破器材運輸車的動力性能應符合GB/T12676的規(guī)定。采用氣壓制動系的車輛應裝設低壓音響警報裝置。
3.1.9總質量大于3500㎏的爆破器材運輸車油箱外側及貨箱后下部均應設保險杠,其安裝位置及強度應符合GB11567的規(guī)定。
3.1.10爆破器材運輸車前后保險杠上應各加兩個緩沖加強橡膠快,面積不小于150㎜X80㎜,厚度不小于40㎜。車輛前后均應設有脫鉤或拖拽裝置。
3.1.11總質量大于2000㎏的爆破器材運輸車,其貨廂對開后門或對開側門上應設防盜報警裝置,報警器與貨箱內通過玻璃隔離;總質量大于9000㎏(含9000㎏)的爆破器材運輸車駕駛室內應裝監(jiān)視器,其攝像頭設在貨箱后部,并應有良好的觀察效果。
3.1.12貨箱與底盤采用U型螺栓接連結構的車輛。U型螺栓數(shù)量應在原車型設計的基礎上增加1-3對,其中總質量小于2000㎏(含2000㎏)增加1對,總質量大于2000㎏小于9000㎏增加2對,總質量大于9000㎏(含9000㎏)增加3對,位置均勻合理,結構牢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