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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權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專利權人有權轉讓其專利權。
??專利轉讓的具備條件
??專利法規(guī)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1]
??專利轉讓的基本途徑
??專利是通過尋找企業(yè)或者尋找一些創(chuàng)業(yè)報紙,專利中介機構,網絡平臺進行轉讓,引導投資人購買專利,如頗具好評的三方合作模式。
實用新型專利的概述
簡介: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yè)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fā)明或小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實用新型通常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訇P于實用新型,有些國家并沒有將其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對象,而是將其放在發(fā)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客體,這種實用新型則主要是指小發(fā)明。
國家之所以保護實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勵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更快的適應經濟發(fā)展的需要。
?、凇栋屠韫s》沒有規(guī)定實用新型的概念,但規(guī)定實用新型享有發(fā)明專利的利益。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協議》也沒有單獨規(guī)定實用新型這一專利類型。
我國《專利法》明確將實用新型作為專利保護的對象之一,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是指:產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在技術水平上低于發(fā)明專利。
涉及范圍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形狀, 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tài)、液態(tài)、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主要特點
一是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yè)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二是對實用新型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實用價值大。
三是在專利權審批上采取簡化審批程序、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準辦法加以保護。
申請發(fā)明專利所需的材料與程序
簡介:向專利局受理處寄交申請文件的,一般在一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收到不受理通知書以及退還的申請文件復印件。
文件與材料
1、提供必要信息:
申請的發(fā)明名稱,發(fā)明人姓名、地址、國籍,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國籍。發(fā)明專利是否要求提前公開,是否要求在提交申請的同時請求實質審查。
公司名義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設計人身i份證復印件
個人名義申請:身i份證復印件。
2、委托書:
一件申請需提交一份委托書。必須是由申請人簽字原件。申請時沒有提交委托書的,申請后可以補交。
3、技術交底書:
包含發(fā)明名稱,該發(fā)明的技術領域,該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情況,本發(fā)明的目的和實現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該技術的實施效果,必要時可提供附圖對發(fā)明進行說明。申請人也可以通過口述提供上述信息。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發(fā)明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包括該序列表,把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與說明書連續(xù)編寫頁碼,同時還應提交符合國家知i識產權局規(guī)定的記載有該序列表的光盤或軟盤。
4、簽署委托代理合同
5、簽署申請權屬聲明
時間和程序
向專利局受理處寄交申請文件的,一般在一個月左右可以收到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收到不受理通知書以及退還的申請文件復印件。
發(fā)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需要2年半左右,申請加急一年半左右即可授權。
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fā)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i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fā)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