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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準
英國國家標準BS 5430第3部分《移動式氣瓶的定期檢驗、外測法氣瓶容積變形試驗》、美國CGA手冊C-6.2《纖維纏繞加強型高壓氣瓶目檢和評定指導》、歐洲標準EN/ISO 11623《纖維復合氣瓶定期檢驗和測試》等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了呼吸器用全纏繞復合氣瓶(以下簡稱: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水容積不大于12 L、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 MPa、用于充裝呼吸氣體,使用溫度范圍為-40℃~60℃并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復合氣瓶。
本標準不適用于車用復合氣瓶。
檢驗后的工作
1 檢驗標記
1.1 檢驗合格的復合氣瓶,應參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逐只做好檢驗標記。
1.2 檢驗標記采用39mm×22mm的標簽紙。
1.3 檢驗標記內(nèi)容:
a) 檢驗單位代號;
b) 檢驗色標;
c) 檢驗日期;(年、月)
d) 下次檢驗日期。(年、月)
1.4 檢驗色標應符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1.5 檢驗標記位置應在筒體上靠近瓶肩一端,呈圓周分布。各期的檢驗標記應有適當間隔。排列整齊。
1.6 檢驗標記字高5-10mm,應與制造標記大體一致,字跡應清晰。
1.7 檢驗標記粘貼方法
嚴禁在復合氣瓶上用打鋼印的方法做檢驗標記。在復合氣瓶上作檢驗標記的方法如下:
a) 用400#水砂紙在13.1.5條規(guī)定位置的表面上輕微打磨,其面積約45mm×25mm;
b) 把檢驗標簽貼在打磨處,用透明的環(huán)氧樹脂覆蓋檢驗標簽。
2 檢驗記錄與報廢處理
2.1 檢驗記錄的保存
以下記錄應用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保存:
a) 《復合氣瓶外觀檢查評估表》;
b) 《氣瓶水壓試驗裝置檢驗表》見附錄B(資料性附錄);
c) 《復合氣瓶水壓試驗數(shù)據(jù)表》見附錄C(資料性附錄);
d) 《復合氣瓶定期檢驗報告》見附錄D(資料性附錄);
e) 《復合氣瓶報廢通知書》見附錄E(資料性附錄)。
2.2 報廢處理
報廢的復合氣瓶由檢驗員填寫《復合氣瓶報廢通知書》,經(jīng)技術負責人審查加蓋檢驗單位后,交予復合氣瓶產(chǎn)權單位歸檔并對報廢復合氣瓶進行壓扁或鋸斷等破壞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