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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
起訴狀: 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jù)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明資料,如或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繼承被繼承人房屋遺產證明
遺產證明 1、要求繼承被繼承人房屋的,應提供該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 2、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儲蓄或有價證券的,應提供存單復印件或銀行賬戶查詢明細單復印件或證券機構查詢單復印件; 3、依據(jù)《繼承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其他財產的,應提供相應的權屬證明。 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明: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交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的證明;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書。
什么情況下可以立案?
什么情況下可以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jù)。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事實或嫌疑人 有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jù)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存在,包括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的證據(jù)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里所指“有事實”,主要是指事件已經(jīng)發(fā)生,即有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主體和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jù)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