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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訂立勞動合同: ①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②可約定試用期,但只能約定一次。 ③在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④不得以小時工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2、告知義務: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付薪義務: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應按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其薪資。 4、禁止收費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別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禁止自派遣: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出資或合伙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不得自設新的單位,再派遣勞務公司中的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務派遣合同期限是多少?
其次勞務派遣合同期限為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需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而且在被派遣者無工作期間,每月也應向其支付所在地工資標準。 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后,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需要與派遣單位在協(xié)議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用工期限再分割成多個短期的協(xié)議,不得再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單位。勞動者有權知道協(xié)議的內容,勞動者獲得的是協(xié)議約定的全部工資,派遣單位無權扣除,且無論是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都無權向勞動者收取費用。被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如:加班費、績效獎金、培訓等等。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嗎?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合同當然有保障
勞務派遣合同當然有保障,勞務派遣也是一種用工的方式,只是沒有正式員工穩(wěn)定,但是權利都是可以保障的。會有《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