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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
正式工
正式工就是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yè)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2.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規(guī)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同時還規(guī)定了連帶賠償責任,即在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fā)開具的不同
商品分類編碼
勞務派遣業(yè)務選擇“人力資源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業(yè)務選擇“經紀代理服務”。
開具發(fā)類別
兩項業(yè)務均可開具增值或增值稅普通發(fā),但增值稅發(fā)開具有特殊規(guī)定:
當勞務派遣選擇差額納稅時,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可以開具普通票。人力資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金,不得開具增值,可以開具普通票。
用工單位不能單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且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故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
應當允許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勞務派遣公司并不是實際用工者,真正關心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的,是用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