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an機關交通事故認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其本質應當定性為證據性的確認行為。公an機關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體系是民事侵權認定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兩者為屬種關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機關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則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注意一些具體事項:兩種規(guī)則之間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因果關系的確認原則、違fa行為與過錯以及特殊情形的認定規(guī)則。
公an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本質顯然是一種機關的證據采集與調查行為,是國家依據法律對相關主體的職能分工。它將公an交通管理機關與法院的職能區(qū)分開。公an交通管理機關擅長調查與取證,并有自己特定的職業(yè)優(yōu)勢;法院的職責在于判案,其優(yōu)勢在于對于法律精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理解。選擇法院作為一個中立的判案者,有利于保持對事故雙方當事人的公正與公平,更有利于確保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權賠償問題得以法治化解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事實進行勘驗、調查,匯總各種證據,做出證明當事人是否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綜合結論,其本質就是一種事實性與意見性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guī),從交通事故處理的角度,重點明確了交通安全違fa行為類別及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確定原則,如第91條則規(guī)定:“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钡?2條則對逃逸交通事故做出了認定規(guī)則:“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104號令)則專門用一章描述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的問題,其中第60條將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與無責任。
一般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機動車一機動車、機動車一非機動車或行人,在常規(guī)通行狀態(tài)下因過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又按照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報警、接受竟方的調查與處理。此類事故因調查處理程序完整,所得證據充分,當事人相當配合,其交通事故定責相對比較容易、準確。
特殊類型的交通事故往往是不滿足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要素,使得常規(guī)處理方法失效,這時需要給當事人一條其他路徑尋求救濟或者直接推定責任。
一是安全法規(guī)定之外的“道路”或“車輛”之外的特殊交通事故,由法律規(guī)定的主管部門交由相對應部門依據其特定情形處理,無規(guī)定主管部門的由交通警cha部門比照定責、處理,并出具相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