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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鑒定應遵循:受理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鑒定的基本要求原則:
一、鑒定合法性原則;二、鑒定獨立性原則;三、鑒定客觀性原則;四、鑒定公正性原則。
鑒定涉及哪些方面
涉及下列幾方面:
一、文書、章類鑒定。
二、親鑒定。
三、法醫(yī)臨床鑒定。
四、法醫(yī)物證學鑒定。
文書鑒定
文書鑒定,是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
鑒定的啟動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但若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應予準許。
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鑒定。鑒定時主要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職業(yè)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和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
申請鑒定應遵循: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fā)現新的相關鑒定資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鑒定是指在訴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yè)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鑒定的期限
一般簡單的鑒定事項應當自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而復雜的也應不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但若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傷情鑒定
又叫人身損傷程度鑒定。傷情鑒定,是鑒定中常見的項目之一,對于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fā)生的后遺癥等,有重要的意義。
,即應用醫(yī)學和生物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對遺傳特征的檢驗來判斷所稱父母與子女是否有親緣關系。DNA是細胞基本遺傳物質,通常可通過DNA的分析來判斷親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