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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營好這些特殊業(yè)務,勞務派遣機構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就要始終堅持“一手托兩家”,顧及好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通過一系列認真細致的規(guī)范運作,贏得勞務供需雙方的認可和歡迎,以良好的社會信譽推動勞務派遣制的良性發(fā)展。
應當說,勞務派遣制的這條好處,對往往處于弱勢位置的人才個體來說,更具有特別的意義。當然,處于弱勢位置的有時可能也會是用人單位。避免有可能成為弱勢方的責、權、利受到損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雙方的一種理想選擇。
《勞動合同法》的修訂中,明確了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因此說當時的對外經濟技術援助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勞務輸出,但卻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勞務輸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唐毅認為,如果再不及時、明確地在法律上加以規(guī)范,勞務派遣很可能會發(fā)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