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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關于變更前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的,公司名稱變更不代表公司主體的變更,之前的債權該要要,之前的債務也是該還還。以股改為例,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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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變更是否需要工商變更登記,乍一聽,像是常識問題。在《公司的法》上,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就股權轉讓都進行了專章規(guī)范,這說明股權轉讓屬于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而工商不就是管公司這點事的嗎。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應該要辦工商變更登記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進行文義的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在《公司的法》中被明確界定為“變更”行為而非“設立”行為。如將整體變更理解為股份公司的新設行為,則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設前有限公司發(fā)生了注銷,應按公司注銷程序進行請算,再由原股東再以請算后所得的財產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但《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段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的法》并沒有根據請算程序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而是基于“變更”行為直接產生了債權債務的繼承關系。
考慮到整體變更時凈資產折股的特殊性,其在嚴格意義上不構成出資行為,不屬于非貨幣資產評估的范圍,且《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及《手次公開發(fā)行固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也取消了關于評估的相關要求,目前項目實踐中絕大多數項目均履行了評估程序,主要也是因遷就中國證監(jiān)會《公開發(fā)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guī)則》要求中介機構對發(fā)行人“改制”所涉及的評估事項進行核查并將評估報告作為申報文件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