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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編輯(一)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yè)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二)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yè)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三)外經貿部《關于調整私營生產企業(yè)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四)外經貿部《關于調整企業(yè)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外經貿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六)外經貿部印發(fā)《關于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七)外經貿部《關于通報落實國務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第二章 許可證書的征訂
第五條 為提高許可證書的使用率,發(fā)證機構須認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許可證書需求量,合理上報征訂數量。
第六條 許可證書的征訂分為年度征訂和補充征訂。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征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訂。每年10月下發(fā)通知征訂下年度許可證書,發(fā)證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
年度征訂后如仍有不足,發(fā)證機構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向許可證局提出補充征訂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報送單,并報許可證局。許可證局審核后,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補充或調劑。
第七條 發(fā)證機構上報報送單,須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tǒng) [1] (以下簡稱空白證書管理系統(tǒng))中填報相關征訂信息。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guī)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略)
2. 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略)
3.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略)
4.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略)
5.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6.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2]